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994 证券简称:立洲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5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时,也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六条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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