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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6:48:40 股吧网页版
立洲精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994 证券简称:立洲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5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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