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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6:59:20 股吧网页版
立洲精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73994 证券简称:立洲精密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5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获悉后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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