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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21:41 股吧网页版
立洲精密: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2

一、释义......2

二、本所和经办律师简介 ......4

三、律师声明事项 ......7
正文......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32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3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35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厦非字第 0355-03 号
致: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威律师、陈张达律师,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为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发行人、立洲精密 是指 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其股份有限公司
阶段的名称为“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名称为“厦门立洲五
金弹簧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立洲股份 是指 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名称,即“厦门立洲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洲有限 是指 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名称,即“厦门立洲
五金弹簧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 是指 林晖律师、陈威律师和陈张达律师

本次发行上市 是指 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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