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引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 ......5
正文......6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6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性及公司治理的规范性......6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利益安排 ......3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其他问题......71
四、其他说明 ......98
第二部分发行人的情况更新......10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0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4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04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05
七、发行人的业务 ......10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4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4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4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15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7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0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21
十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121
二十、《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2
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22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126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天衡厦非字第 0355-014 号
致: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威律师、陈张达律师,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3〕天衡厦非字第 0355-03 号《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2023〕天衡厦非字第 0355-04 号《关于为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及〔2023〕天衡厦非字第 0355-08号《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及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发行人、公司、立洲 是指 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精密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其股份有限公司
阶段的名称为“厦门立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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