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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6:32:46 股吧网页版
点晶网络: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3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20244-0004 号
致: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点晶网络”)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点晶网络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点晶网络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点晶网络(浙
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点晶网络(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反馈意见 2.关于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2020 年 11 月原控股股东百诚集团将持有的
40%公司股份转让至平宇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由百诚集团变更为毛以平及平宇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深圳市国资委变更为毛以平。毛以平与裘载荣、岑汇杭、施超颖、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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