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999 证券简称:凯瑞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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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2 年 7 月 29 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凯瑞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会中应至少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
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保管监事会印章;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
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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