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999 证券简称:凯瑞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若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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