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999 证券简称:凯瑞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6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凯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 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不得参与或协助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在协议终止后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
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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