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化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 公告、通知 刊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9:30 召开,会议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伟业路 166 号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3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139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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