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011 证券简称:安邦制药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安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接受担保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上一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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