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74013 证券简称:天辰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天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天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本 次 权 益 分 派 基 准 日 合 并 报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338,208,266.94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16,869,962.43 元。本次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403,600.00 元。
一、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 70,200,000 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等于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78,000,000 股减去不参与分配的股份 7,800,000 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扬中华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辰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7.18元人民币现金。
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扬中华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完成股权激励即扬中华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部合伙份额对激励对象完成授予(不少于全部合伙份额的 30%)之后该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正常享受利润分配权。”目前,华辰投资内部合伙份额尚未完成对激励对象授予不少于全部合伙份额 30%的目标。因此,华辰投资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年度未分配利润权益分派。
公告编号:2024-027
2、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43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18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对合格境外投资者股东,根据国税函[2009]47 号,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发 6.46200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除权除息特别提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公司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由于股份回购原因,本次权益分派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与总股本不一致,因此公式中现金红利、股份变动比例指实际分派情况根据总股本折算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份变动比例。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 10 股分红金额÷10)÷总股本=70200000*(7.18÷10)÷78000000 =0.646200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
(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送红股数+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前收盘价-0.6462000)÷(1+0)。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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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投资者 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对于投资者 R 日卖出的证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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