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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8 20:02:27 股吧网页版
长沙普济:湖南启元律所事务所关于长沙普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http://www.qiyuan.com

二〇二四年四月

致: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
告了《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浏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 749 号长沙普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5,297,18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98.21%。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确定了会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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