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
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0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
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 15:00—2025 年 4 月 15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99,1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5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2,639,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 2025 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审议 2024 年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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