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4 17:03:23 股吧网页版
天威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74018 证券简称:天威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
依法召集。 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公司提出议案。 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七)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 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