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018 证券简称:天威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通讯形式等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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