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杰尔斯: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4019 证券简称:杰尔斯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填补因原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