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50682-2 号
致: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挂牌公司海图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海图科技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德恒 01F20250682-1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核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要挂牌公司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常州海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原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内容为准,原法律意见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修正的内容仍继续有效。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本次收购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2.关于收购合规性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1)收购人科达自控主营业务是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工业互联网体系,服务于智慧矿山、物联网+、智慧市政板块。挂牌公司主营业务为音视频智能分析系统软硬件产品定制开发、生产及销售;(2)挂牌公司出让方股东与收购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包含业绩承诺及补偿、超额业绩奖励等特殊投资条款;(3)本次收购尚需科达自控股东会审议通过。
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1)结合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挂牌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在功能、技术、工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收购人业务与挂牌公司业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是,说明相同或相似业务占挂牌公司业务的比重,并进一步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等充分说明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2)结合《股权转让协议》中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说明其是否符合《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补充披露挂牌公司对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审议情况;(3)补充披露收购人股东会审议本次收购的情况。
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挂牌公司的主要产品及 在功能、技术、工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收购人业务与挂牌公司业务 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是,说明相同或相似 业务占挂牌公司业务的比重,并进一步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存在上 下游关系,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等充分说明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的情况,并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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