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 层
目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信息更新......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四、发行人的业务 ......11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
九、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十、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6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8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
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2
第二部分 对首轮问询回复的更新......42
一、基本情况 ......42
《反馈意见》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 ......42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57
《反馈意见》问题 4.关联交易公允性 ......57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63
《反馈意见》问题 11.募集资金规模及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63
《反馈意见》问题 12.其他问题 ......7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12号》《监管规则指引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5年6月1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于2025年9月1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5年10月16日,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涉及的与上市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传美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2025年6月30日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报告期末相应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已就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6]1154号《审计报告》(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E10276号《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5]6416号《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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