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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5:35:47 股吧网页版
凯达重工: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公告编号:2026-018

证券代码:874025 证券简称:凯达重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常州嘉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嘉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4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方对公司的决策保持一致。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常州嘉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嘉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重工”)的股东。

为保证凯达重工健康发展及重大事项的高效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以协调控股股东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的行动,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国冶控股、嘉德创投、嘉融创投三方中的任意一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时,各方首先应当就该一致行动事项征求具有表决权各方的意见或建议,如果在事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具有表决权的绝大多数方对议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各方应充分考虑异议方的意见或建议,采取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商措施,最终由国冶控股、嘉德创投、嘉融创投三方对外采取一致行动,即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三方的名义向凯达重工股东会提出相关的议案,并在

公告编号:2026-018

凯达重工股东会中对议案内容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或对非由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提出的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国冶控股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但上述权利的行使和一致行动的实施均应以不损害凯达重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第二条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包括:1、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2、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3、股东会的召集权;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行使决策权利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国冶控股、嘉德创投、嘉融创投三方共同承诺,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凯达重工股份,未经其余两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能够影响公司控股权变更的单方行动。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一致行动人有其他规定的,各方保证将遵守该规定。

第五条 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国冶控股、嘉德创投、嘉融创投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六条 本协议自2026年4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凯达重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七条 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因对本协议的条款解释或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凯达重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证券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向其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对本协议进行咨询,国冶控股、嘉德创投、嘉融创投三方同意并促使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所有条款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作申报或备案时使用。

公告编号:2026-018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公司控制结构,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一致行动协议》

江苏凯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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