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15:34:45 股吧网页版
亚数智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026 证券简称:亚数智科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亚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亚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亚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亚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东亚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直接融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和对外担保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融资

第一节 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融资事项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笔融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计未偿还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进行的融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计未偿还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后进行的融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应当以授信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的规定进行审批。公司在已经审批的授信额度项下签署借款合同时,不再重复审批。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得进行民间借贷。

公司向股东等关联方进行融资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计划;

(五) 融资相关的担保;

(六) 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事项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决策的参考。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审慎审批。

第二节 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视同本公司融资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决策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60 日内未
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