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3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74027 证券简称:永驰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年度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计票、监票,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年度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公告编号:2024-03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 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决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议一并公告。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上述修订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
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修订原因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的需要,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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