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6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12th Floor, Land·Baylor Centre, No. 200 Huaining Road, Government District, Hefei, China
电话/Tel: +86 551 65633326 传真/Fax: +86 551 656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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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2
第二节 正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4
第三节 签署页 ...... 6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
核查工作,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永
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 关于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永驰婴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从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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