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00 号
致: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通知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公司于 2025 年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权登记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不符合《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鉴于公司全体股东自接到电子邮件通知之日起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已达 20 日,且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并作出了有效表决,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对会议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玉
律社区光侨大道 1008 号裕丰达工业园 2 栋 1301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志
刚主持。
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