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030 证券简称:恒永达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
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顺序: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比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