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030 证券简称:恒永达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如该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如该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该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董事长审批。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
行。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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