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4030 证券简称:恒永达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恒永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的行为。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七条 公司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的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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