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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5:34:24 股吧网页版
翰林航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除本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其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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