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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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和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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