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031 证券简称:翰林航宇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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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翰林航宇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 独立新设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出资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的项目;
(四) 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 购买其它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达到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会审议):
1、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未达到本条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及董事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相应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和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和项目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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