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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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
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通金仕达高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
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 《关于审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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