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北证公告〔2024〕4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填补措施及相应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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