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3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要严格防范资金占用行为,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条 公司要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不得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及时监督结算,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防范并杜绝。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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