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3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六条 公司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最近一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三)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在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
(四)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期现金分红,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五)公司最近一年期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六)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在满足前条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九条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同时又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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