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0 20:12:58 股吧网页版
宏泽科技: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0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
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将采取回购股份措施及/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一)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后,依法及时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1、启动程序

(1)公司将在上述情形触发(即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上述信息,并在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2)公司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

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交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实施回购。

(3)公司应当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自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

2、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作为回购价格,若投资者持股期间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等除息事项的,派发的股息应从回购价款中扣除。若投资者持股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未及时制定股票回购方案或公司未按照股票回购方案及时履行回购义务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可以在取得生效判决、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处理决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其应承担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一)控股股东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购回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应告知并督促公司在上述情形触发(即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上述信息,并在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应告知并督促公司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7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股票回购方案,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实施回购。

(3)控股股东应告知并督促公司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