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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0 20:12:59 股吧网页版
宏泽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更好地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拟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最近一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3)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
(4)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足以支付当期现金分红,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5)公司最近一年期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6)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同时又发放股票股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以及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本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1.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决策程序

本分红回报规划周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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