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3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提供担保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总经理应组织财务部和法务部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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