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2月3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予以付款。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10%(含 10%)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
(二)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高于 10%、低于 50%的,由董事长批准;
(三)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在 50%以上(含 50%)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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