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8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监督管理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涉及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相关公告,如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等。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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