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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宏泽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93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利润分配》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

公告编号:2025-093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筹备发行上市且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的,若拟分配现金红利金额超过所依据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制定阶段结合上市融资需求,审慎评估分配现金红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第六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利润分配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并在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利润分配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公告编号:2025-093

第十一条 公司已披露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若决定延期实施,应当及时披露利润分配延期实施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终止实施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终止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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