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