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99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公告编号:2025-099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更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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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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