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这些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其他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交易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子公司发生如下交易事项,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非日常经营重大交易事项决策制度》,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或披露标准的,应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子公司拟实施前述交易的,子公司总经理应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结合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交易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进行信息披露或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获取公司关联方名单。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适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达
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或披露标准的,应履行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
子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子公司总经理应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结合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同类交易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进行信息披露或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子公司应建立子公司关联方名单,严格控制自身与少数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公司章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子公司总经理应采取措施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子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要求子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或者要求子公司为其偿还债务等行为的,子公司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适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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