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其他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通过新设、收购等方式控股或者参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以及对该等主体进行增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要求,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契合,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应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对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回报率等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确保投资资金能够得到有效利用,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五条 公司应充分认识和评估投资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投资项目的选择要与公司的资源和能力相匹配,包括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地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六条及第七条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根据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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