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章所列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以下简称 “报告责任人”),是指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参与重大信息产生过程的其他人员(如重大交易的谈判人员、重大项目的核心执行人员、知悉未公开财务数据的财务人员、重大合同起草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报告责任人的报告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信息披露事务负有法定勤勉义务,对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应主动核实并按程序报告。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本部门(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承担第一报告责任,需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确保重大信息传递及时、完整。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自身事项(如股权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控制权变动、经营重大变化等),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四)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在涉及公司权益变动、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履行告知义务,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与重大信息产生的其他人员,在知悉信息后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或公司证券部报告,不得擅自泄露、隐瞒或拖延报告。
第五条 因岗位变动、业务调整、离职等原因导致知悉重大信息范围变化的,原报告责任人应在变动或离职前 3 个工作日内,将已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向接任者或公司证券部移交,并配合完成信息衔接;接任者自履职之日起承担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原责任人离职后仍对其在职期间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信息依法公开。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报告责任人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本制度界定的“重大信息”(必要时可即时咨询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经初步判断属于重大信息的,须立即启动报告程序,不得延误;对判断存疑的信息,应按 “重大信息” 标准先行报告,避免遗漏。
第七条 公司内部逐级报告路径: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人员或基层员工知悉重大信息的,应在 1 小时内首先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报告。
(二)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收到报告后,应在 2 小时内核实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形成初步书面说明(含事件背景、当前状态、预计影响、数据支撑依据等),同步报送至公司分管高管(如有)及证券部。
(三)证券部收到报告后,应在 1 小时内整理汇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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