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六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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