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公告编号:2025-125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办法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告编号:2025-125
会的决议,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某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情况下,选举董事。
第二章 投票规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当选人所获得的投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应在表决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一)若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三)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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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选规则
第七条 投票完毕后,由会议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方可当选,前述人员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八条若当选董事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者当选。
第九条若两位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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