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74034 证券简称:宏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发行股票数量及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中发行股票数量及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其中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票数量由不超过 2,522.67 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25,226,667股(含本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票数量由不超过 2,901.07 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29,010,667 股(含本数)。决议有效期由“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因调整后发行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时对提请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议案所审议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关于明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明确。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议案所审议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关于调整<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授权有效期进行了调整,授权有效期由“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因调整后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同时对提请将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议案审议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调整了内部监督机构、取消监事会、增设职工董事,并且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新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议案废止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宏泽(江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原《公司章程(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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