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54
证券代码:874035 证券简称:成都炭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公告编号:2025-054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经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批准同意的担保除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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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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