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08 第 0212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关于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08 第 0212 号
致: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联信”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则以及《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华翔联信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北京华翔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15:00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祥大街12号院北京环普国际科创园3号楼3层303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姜培兴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s://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15:00—2024年5月8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5,447,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5,447,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45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451,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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